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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臺中市政府函 針對高齡者辦理失業者職前訓練相關事宜

 

明:  
  一、 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09年12月15日發訓字第1092505156號函辦理。
  二、 查「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及其子法「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本(109)年12月4日實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針對高齡者辦理職業訓練,相關機制配合調整及補充說明如下:
     (一)高齡者報名高齡者職業訓練專班需經推介參訓
     1、依本辦法第5條略以,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為提升失業之高齡者工作技能,促進就業,得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高齡者職業訓練專班(下稱本專班),本專班訓練對象為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受託單位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且由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訓之高齡者。
     2、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業於台灣就業通(職前訓練網)及職前訓練資訊管理系統(下稱ITS系統)報名功能中,增修報名者年齡與本專班開訓日之資料比對勾稽功能,檢核民眾是否具高齡者身分,並備警示功能,以引導高齡者報名本專班需透過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參訓。
     (二)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1、查本辦法第9條規定:「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參加職業訓練,中央主管機關得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其申請資格條件、方式、期間及不予核發、撤銷或廢止等事項,準用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就促法)第3條、第18條至第21條及第26條規定。」
     2、針對109年12月4日在訓之高齡者,其實際受訓起日即為失業之高齡者身分且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之學員,得請領本辦法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發給起日自109年12月4日計算,並依本辦法第9條規定辦理。
     (三)甄試成績加權百分之三計算
     1、查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第9點第2項第3款規定略以,具有就業保險法所定非自願離職者、就業服務法第24條所定特定對象、新住民或性侵害被害人身分之應試者,總成績以筆試加口試成績加權百分之三計算。
     2、落實「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應協助高齡者就業之規定,將失業之高齡者對象納入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第9點第2項第3款規定之甄試加分對象。
  三、 請依上開內容據以辦理高齡者職業訓練及諮詢推介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