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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轉知】桃園市青年暨特定對象技術士證獎勵方案

 

  旨: 之112年度「桃園市青年安薪讚就業大滿貫」。
 
明:  
  一、 為協助設籍桃園市未滿30歲之青年、年滿45歲至65歲之中高齡者及重返職場者提升職能進而穩定就業,爰辦理旨揭方案。
  二、 旨揭方案內容如下:
     (一)青年暨中高齡者自主學習方案:
     1、申請資格為設籍桃園市且未滿30歲之青年或年滿45歲至65歲之中高齡者(年齡計算以取得學分證明日為基準),且完成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2、每人每年最高補助5學分,每學分以新臺幣(以下同)3,500元為上限,所修學分費未達3,500元者,依實際學分費覈實補助。
     3、申請方式為申請人於修習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並取得學分證明後,應於取得學分證明之翌日起90日內,依規定備妥相關件,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親自或委託他人送達本處(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民生路650號,受理單位: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收)。
     (二)桃園市青年暨特定對象技術士證獎勵方案:
     1、本方案獎勵對象為設籍桃園市且均需符合以下條件:
     (1)未滿30歲之青年(年齡計算以技術士證生效日期為基準)。
     (2)特定對象:
     甲、中高齡者:指年滿45歲至65歲者(年齡計算以技術士證生效日期為基準)。
     乙、重返職場者:指技術士證生效日期前3年內,連續失業期間達6個月以上者(勞工參加職業訓練、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培力就業計畫及臨時工作津貼等公法救助措施期間所投保者,不予列計就業期間,其申請者需出示相關證明文件)。
     2、獎勵標準:
     (1)取得甲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2萬元。
     (2)取得乙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8,000元。
     (3)重返職場者取得前二項技術士證,以前二項之標準予以獎勵外,另加發新臺幣1,000元。
     3、申請方式為申請人於技術士證生效日之次日起1年內,依規定備妥相關件,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親自或委託他人送達本處(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民生路650號,受理單位: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收)。
     (三)青年安薪讚就業讚方案:
     1、辦理目的為協助待業青年就業,並鼓勵事業單位或團體提供工作機會,藉由就業獎勵讓青年穩定就業,同時協助事業單位改善人力招募困境。
     2、適用對象為設籍桃園市未滿30歲,經教育單位認可之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之青年,包含:
     (1)待業青年。
     (2)在學期間參與產學合作及實習,於任職參與學程或實習之事業單位前參與本方案者(相關實習課程、學程等由本處審定之)。
     (3)參與產學合作及實習後,繼續於原事業單位任職者(相關實習課程、學程等由本處審定之)。
     (4)受徵召退役後,經推介繼續於原事業單位任職者。
     3、本方案所提供媒合職缺工資為2萬9,000元。受僱滿3個月獎勵9,000元,滿6個月再獎勵12,000元,每人最高獎勵21,000元。另參與本處「桃園市青年暨中高齡者自主學習方案」、「桃園市青年暨特定對象技術士證獎勵方案」,於本方案穩定就業滿6個月後,加發就業獎勵金1,000元。
  三、 惠請貴單位協助推廣本方案並轉知所屬,鼓勵符合資格之青年暨特定對象多加運用。本方案詳細內容可洽本處各就業服務據點,聯絡方式請參閱附件宣導單張,或至本處官網查詢(網址:https://oes.ty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