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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轉知】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英語學系誠徵專任行政助理1名

 

旨: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英語學系教育部委辦計畫誠徵專任行政助理1名,詳如說明,請查照。
 
明:  
  一、 本案為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委託本校英語學系以行政協助方式辦理「2030雙語政策(111至113年)—學生英語力評量—以數位教學提升偏遠地區學生英語力計畫」,計畫期程為111年12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
  二、 本計畫現徵求專任行政助理1名,關於本職缺說明如下:
     (一)應徵條件:
     1、具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碩士學位或學士學位者,具語言教育或教育領域相關系所背景優先考慮。
     2、具人事/會議/文書/核銷/營隊活動安排與規劃等大學行政相關工作經驗者優先考慮。
     3、能獨立作業、細心負責、樂於學習,善於溝通協調和團隊合作,嫻熟電腦文書處理。
     4、能配合計畫需要支援活動/會議辦理、夏令營場勘與人事管理,且需支援短期國內出差者為佳。
     5、全民英檢中高級(含)以上或同級相關檢定尤佳。
     6、能協助處理辦公室電腦、網路與線上管理平臺相關問題尤佳。
     (二)工作內容:
     1、規劃遠距課程說明會及學伴培訓工作坊、管理遠距課程相關事宜。
     2、執行教務經費核銷、教務協調與聯繫、公文簽辦、營隊活動、會議庶務。
     3、英語教學人員招募與管理,含英語遠距學伴、營隊學伴、營隊隊輔等
     4、籌辦暑假英語夏令營相關事宜,如:招募學伴與隊輔、學伴教學培訓等。
     5、計畫相關會議記錄、期中/期末成果報告資料編寫、分析與彙整。
     6、與計畫合作之各地國民小學溝通協調教務配合與行政支援相關事宜。
     7、計畫主持人或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三)工作地點:配合計畫執行需要,於師大英語系遠距教學計畫辦公室(臺北市萬華區西藏路201號,萬華國中內)。
     (四)工作時間:上班採彈性方式,上午8時至9時上班、下午5時至6時下班,中午12時至下午1時為休息時間。
     (五)工作待遇: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專案計畫專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參考表」給薪,碩士第一年新臺幣3萬8,620元、學士第一年新臺幣3萬3,769元,享有勞保、健保、勞退與年終獎金(按到職比例計算)。
     (六)聘任期間:起聘時間依本校核定到職日起聘,一年一聘。表現良好者,配合專案計畫執行期程得續聘至113年12月31日。
     (七)應徵方式:應徵人員請備妥以下文件(請將所有文件合併成單一個pdf檔案):
     1、履歷表:含個人基本資料、學經歷、相關工作經驗及自傳。
     2、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學士或碩士學位證書影本,切結111-1學期2月底前可畢業並繳交畢業證書亦可。
     3、大學或研究所歷年成績單影本。
     4、全民英檢中高級以上或同級相關檢定之成績單或證書影本(無則免附)。
     5、其他有利申請之證明文件,如:遠距教學相關研習證明、中小學營隊服務證明、教育學程修習證明等。
     6、以上資料請於112年1月13日前以電子郵件寄送履歷資料至聯絡人邱先生信箱yulichiu@ntnu.edu.tw,信件主旨請註明『應徵臺師大英語系教育部計畫專任行政助理-OOO(姓名)』,如格式不符將不予錄用,通過書面審查者另行通知面試時間。
     7、聯絡人:邱先生,E-mail: yulichiu@ntnu.edu.tw,連絡電話:(02)8979-5489。
  三、 其他備註:
     (一)所送履歷表資料如填列不實或缺漏者,或所附之文件影本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者,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可上本校人事室網頁查詢)辦理。
     (二)英語遠距教學相關計畫自110年4月1日開始執行迄今,一年一聘,表現優良者將會續聘。
     (三)資格符合者將以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隨到隨審,資格審查通過者,擇優依報名先後順序通知面談,不合者恕不另函覆。若徵聘到合適人選,將提前結束徵聘作業。未錄取者不另行通知。
     (四)本案得擇優增列候補3名,有效期間為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候補期滿未通知遞補,則自動喪失錄取資格。
     (五)本職缺依教育部頒定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辦理,請應徵者確認無下列之情事,如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校不以僱用:
     1、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2、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 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3、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4、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5、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
     6、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