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費編列之各項標準:
(一)講座鐘點費:邀請講座授課或演講報酬之支給,依行政院訂頒「講座鐘點費支給表」辦理,標準如附表一。
(二)出席費:邀請專家學者參加具有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出席費之支給,依行政院訂頒「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辦理,標準如附表二。
(三)稿費:委(邀)請專人或機構,進行撰稿、譯稿、編稿及審查等工作,稿費之支給,依行政院訂頒「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辦理,標準如附表三。
(四)速記費:每小時1,400元。
(五)場地費:各項會議及講習訓練,以在機關內部辦理為原則。如有必要,得洽借所在地或鄰近地區之機關或訓練機關之場地,在其所訂一般收費標準範圍內辦理。
(六)場地佈置費:每場4,000元。
(七)食宿費(餐費及住宿費):應依第二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在訓練機關一般收費標準範圍內辦理。
若因場地不敷使用,無法在公設場地或訓練機關辦理者,食宿費(餐費及住宿費;每天應供應2餐以上)標準如下:
1.2天1夜活動:每人2,100元。
2.3天2夜活動:每人3,950元。
3.1天活動(或2天以上無法提供住宿者)供應一餐者:每人100元,供應二餐以上者:每人250元。
(八)茶點費:
1.內部召開之各項會議不得編列茶點費。
2.各單位舉辦之研習會、研討會、座談會、公聽會、說明會、宣導會及訓練講習等,其中:
(1)時間為半天者,不得編列茶點費。
(2)時間為1天以上,且經檢討確有提供茶點之需要者,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甲、以天為單位,1天以供應1次為限,並以每人次40元為編列上限。
乙、在公設場地辦理者,其所訂每人次費用超過前開標準時,應於簽陳案件內敘明,並以最低消費價格為編列標準。
丙、其他具特殊原因及情況,經檢討後每人次費用仍需超過前開編列上限時,應於簽陳案件內敘明具體理由經簽奉核准後辦理,並本撙節原則支用。
3.各單位舉辦之訓練講習,時間為5天(含)以上者,不得編列茶點費。
(九)書籍資料印製費:每人300元。
(十)工作人員費:正常工作時間依每小時基本工資計算,延長工作時間,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計算,並按工作時數覈實支給。每日以3人為限。但本署及所屬機關人員與受補助單位人員,均不得支領。
(十一)保險費:在不重複保險及給與之原則下,應依活動性質及實際需要辦理保險。如投保國內平安保險,保險額度每人100萬元。
(十二)租車費: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規定,本撙節原則辦理,每輛每日不超過10,000元(含司機、服務人員服務費),並應視路程長短、租車時間等實際情形調整。
(十三)雜費:凡前項費用未列之辦公事務費用屬之。為各項費用(不包括出席費、鐘點費、稿費、差旅費、工作人員費及管理費)總和5%。雜費應視情形調降。
(十四)管理費:以各項費用總和10%為上限,並視業務繁簡、難易程度訂定,以10%上限編列者,應敘明具體理由。
(十五)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因情況特殊專案簽奉核定者,得不受前述經費編列標準之限制。
二、經費編列之其他注意事項:
(一)各項會議、宣導、觀摩及訓練研習等活動辦理原則,包括:
1.以在機關內部辦理為原則。如有必要,得洽借所在地或鄰近地區之機關或訓練機關之場地,在其所訂一般收費標準範圍內辦理。若因場地不敷使用,無法在公設場地或訓練機關辦理者,每人報支之食宿及交通費,原則上不得超過第一點第七款之規定及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差旅費標準(膳費【供應一餐者:每人100元,供應二餐以上者:每人250元】+住宿費+交通費)。
2.除必要頒發之獎品外,不得購買紀念(禮)品或宣導品贈與參加人員。
3.不得攜眷參加。
4.辦理國際性會議、研討會或應業務需要辦理各類會議、研討會等,其對象主要為機關(構)外之人士,無法依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或標準辦理者,應敘明理由報請勞動部核准,得不受前述規定限制。
5.2天以上之活動方可編列參觀訪視之門票費等,但辦理活動時間為2天者,其實際上課時數至少應達10小時(不含參訪時間)。
6.凡接受政府捐助或委辦業務之民間機構,就其接受政府捐助或委辦事項之範圍,比照上開原則辦理。
(二)郵電費
1.國際電話費應檢附收據並註明事由,如屬私人用途應自付;郵費應檢附購買票品證明單。
2.委辦案件,受委託單位不宜以電話費單據全額辦理結報。
(三)旅運費
1.差旅費依據「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訂特任、簡任、薦任級以下人員標準支給,學校、民間團體及個人比照相關職等辦理。
2.受訓人員參加訓練或講習,服務機關得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補助其於訓練或講習前後,由服務機關至訓練機構間之起、返程日交通費。服務機關因急要公務通知受訓人員返回處理者,除前段交通費外,得另補助其往返服務機關、訓練機構間之交通費。
3.訓練機構未提供必要之住宿(包含行程與訓練或講習期間之假日),服務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依據受訓人員檢附之住宿費憑證,於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住宿費每日上限數額內,補助其住宿費。但訓練機構已提供必要之住宿,受訓人員選擇不住宿者,不予補助住宿費。
(四)補助費
1.受補助單位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2.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五)為強化行政功能,對政策性及專案性之重大事項,始得邀請專家學者參加具專案研究性質之諮詢事項會議並支給出席費,引言人、主持人、串場主持人比照辦理。
(六)本署及所屬人員不得支領綜合座談業務諮詢費。
(七)接受本署委託、補助或合辦之各項宣導、觀摩及訓練研習等活動,無論經費本署有無補助或分擔費用,視同本署辦理,本署及所屬人員仍應依前述各點規定辦理。
(八)邀請單位未指名本署人員演講或授課而係由本署指派者,始得報支差旅費。但邀請單位已支付者,不得再支領。
(九)各單位簽辦委外辦理計畫、活動(包括研習、訓練、宣導等),案件性質屬一般性者,須於案附經費概算表敘明管理費編列比率,案件性質具特殊性,管理費之編列須特別予以考量,或須以上限10%編列者,應於簽辦案件內敘明具體理由。
三、辦理結報應注意事項:
(一)預付款如屬委(合)辦案件,依契約規定辦理撥款;如未訂約者應依計畫執行進度核撥。
(二)經費之撥付以匯入帳戶為原則,並應詳實提供各債權人(受款單位或個人)存款帳戶之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戶名等資料;屬自辦需要當場立即支付款項者,應經簽奉核准並檢附暫借款申請單辦理預借,並於各項活動結束15日內,檢附原始憑證結報。
(三)結報案件應檢附原簽(含原經費概算表)、成果報告表、經費報告表、契約、原始憑證及相關驗收證明等資料。前項執行成果報告等,須依本署相關權責劃分規定並衡酌業務性質,經權責主管人員逐級核章,於簽奉核可後據以辦理。
(四)結報案件實際支出金額超出原計畫經費數額或變更支出項目者,應敘明原因簽奉核定後辦理。
(五)加班費應按月以組、室、中心為單位一次彙總填具印領清冊請款。
(六)出差事畢,應儘速填具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以組、室、中心為單位每週彙總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辦理請款。
(七)黏貼憑證應注意下列事項:
1.黏貼憑證用途摘要應簡要敘明並蓋經手、驗收及證明、主管等各級人員職章。
2.收據應記明受領事由、實收數額、支付機關名稱、受領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國民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開立日期,並由其受領人簽名或蓋章。
3.統一發票應記明營業人之名稱及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品名及數量、單價及總價、發票開立日期、買受機關名稱或統一編號;如記載不明,應通知補正,不能補正者,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並簽名證明之;電子發票如未列明營業人名稱,得免予補正。
4.支出憑證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附與原本相符之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由經手人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並簽名。支出憑證及應檢附之影本或文件,如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者,應由經手人開具支出證明單,書明不能取得原因,據以請款。對法人及民間團體之分攤支付款項,應檢附法人及民間團體之支出憑證或支出機關分攤表加具支出憑證影本結報。
5.委辦案件開立發票及收據之抬頭,應填註受委託單位之名稱為原則。
6.分批(期)付款之收據或統一發票,應附分批(期)付款表,列明應付總額、已付及未付金額等;其訂有契約者,應於第一次付款時檢送契約副本或抄本。但機關採系統或另以其他方式管控者,得免附分批(期)付款表。
7.各受委託或補助單位,於支付各類所得時,應依稅法規定辦理扣繳申報手續。
8.非本國文支出憑證,應由經手人擇要譯註本國文。
9.支出憑證之總數應用大寫數字書寫。但採用機器作業或國外憑證無法用大寫數字表示者,不在此限。支出憑證之總數書寫錯誤,應由原出具者劃線註銷更正,並於更正處簽名證明。但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另行開立。
四、經費分攤表應注意事項:
(一)數計畫或科目共同分攤之支付款項,其支出憑證不能分割者,應加具支出科目分攤表。
(二)數機關分攤之支付款項,其支出憑證無法分割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1.由主辦機關支付廠商者,支出憑證應加具支出機關分攤表,由其另行保存,或彙總附入支出憑證簿,其他各分攤機關應檢附主辦機關出具之收據及支出機關分攤表。
2.由分攤機關分別支付廠商,主辦機關除免出具收據外,並依前目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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